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百科詞條是指企業通過一個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的管理體系或產品,進行第三方評價。并且該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公正的。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常見的相關體系認證一般有:ISO/PAS28000:2005供應鏈安全管理(反恐認證)、SA8000:2001社會責任管理體系認證、QC08000危險物品進程管理系統要求、ISO/TS16949:2002汽車工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22000:2005與HACCP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13485:2003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200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2004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OHSAS18000:1999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FSC森林體系認證等等。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是中服質量認證的主要業務板塊之一,中服質量認證依法從事并開展管理體系認證咨詢相關業務。
中文名
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服務類別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
服務宗旨
中服專業辦理企業服務資質認證,優質高效,周期短,取證快!
服務介紹
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實際上就是指企業有能力完成一項工程或經營項目的證明書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簡介

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是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專業能力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實施認證的結果,所以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證書具有一定的可靠性,獲得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證書的企業,能證明其在全國全行業范圍內的服務可靠性。通過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的建立、實施、評價過程,可以增強企業人員的服務意識能動性,整體提升企業的服務質量水平,以達到最終增強顧客忠誠度、滿意度,以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證書可以作為大型企業事業單位招投標、采購等方面的采信證明資質,讓企業在競爭中搶占先機。獲證客戶可以利用高新技術產品認證條件 證書進行宣傳,消除顧客的后顧之憂,讓顧客買的放心,用的安心,通過服務認證傳遞信任。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 iso認證公司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 條件

企業服務資質認證概述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需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等樂的巨人     發表于 2021-11-16 12:19:54

首先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基礎條件,詳見《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條件解答》一文。 符合條件才可以申報,申報材料遞交之后會進行評分,要超過70分(不含70分)才可以獲得通過認定,然后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公示期結束由科技部門、財政部門和部門頒發單位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書和牌匾。

書影     發表于 2021-11-19 02:32:33

深圳市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符合什么條件,深圳市如果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要符合什么條件,那他們就要復合納稅人的條件,一定要納稅多少多少錢,他能夠符合這個條件。

逗逗逗     發表于 2022-01-19 00:31:19

請把這段看一下: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5年第3號)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針對出廠銷售、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準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三、《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四、相關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有義務配合質檢機構開展對無需/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事宜的監督、調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86617535     發表于 2022-03-23 02:07:41

申請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需要遞交的文件:


1.免辦3C認證申請書


2.免辦3C認證情況說明、免于辦理3C認證證明申請延期書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發票復印件


5.裝箱單復印件、運單復印件


6.預錄入報關單復印件 、填寫范例:預錄入報關單


7.技術資料或產品的說明書(其中要包括申請免3C產品的彩色照片)


8.委托書


9.產品安全符合性聲明、填寫范例:免辦3C認證所需文件《產品安全符合性聲明》

明確無需或免于辦理3C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公告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針對出廠銷售、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蘇淮     發表于 2022-05-18 13:58:55

CE不能代替3C認證的。進口的產品有些可以3C豁免的,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針對出廠銷售、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準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三、《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四、相關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有義務配合質檢機構開展對無需/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事宜的監督、調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日

沒有     發表于 2022-05-18 14:38:13

第九條申請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嘉彤     發表于 2022-06-03 03:49:20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林木     發表于 2022-06-06 18:45:10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準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Cherish ?     發表于 2022-06-12 10:13:28

您可以去看一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公告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準獲得《免于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希望能找到你要的答案。

雪地的星星     發表于 2022-07-15 02: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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